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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泉州市公布6起文旅市场秩序整治典型案例

时间:2025-04-24 10:24:00

近年来,泉州市有关部门推行文旅市场“宠客执法”模式,通过创新监管、强化执法与优化服务,对“吃、住、行、游、购、娱”等涉旅重点行业实施有效整治规范,对欺客宰客、扰乱市场、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快速处置并依法惩治,有力维护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五一”假期临近,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昨日,泉州市文旅经济发展总指挥部市场规范组公布6起文旅市场秩序整治典型案例。

□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王金植 陈云青 通讯员 苏晓晖

开展节前检查

案例一:酒店假期未履行价格承诺

当事人自2024年2月1日开始经营“某某云酒店”。2024年2月4日(春节前夕),当事人作出“春节假期等旅游旺季住宿最高涨价幅度不超过前三个月实际成交价均价的150%”等价格承诺。2月5日,当事人接受某顾客网络预定2月12日(正月初三)的1间“智能零压大床房”时,将原平均价469元/间提升到当天的1535元/间,明显超出其承诺价格上限1172.5元/间。当天泉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快速介入调查,督促当事人向该顾客退还了超过承诺标准多收部分的房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元。

案例二:景区餐馆未明码标价

2024年7月9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游客举报,反映惠安崇武某滨海景区内的某餐馆一碗白粥卖4元、一个卤蛋卖5元,但均未明码标价。经查实,当事人从事餐饮经营过程中未张贴价格标签或悬挂价格牌,也未提供标注菜品价格的菜单及其他价格公示内容供顾客点餐,仅口头告知顾客所点菜品的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三:面线糊店没配保洁柜

2025年2月27日,鲤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泉州古城网红街区内的鲤城区西街某面线糊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配备的消毒柜与实际使用量不匹配,未配备保洁柜,清洗后的餐饮具直接裸露存放。该餐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鲤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警告。

案例四:旅行社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

2024年8月6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文旅市场网络专项监测报告,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行为。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旅游服务条款及旅游合同文本中使用了“如遇交通或天气影响而延误行程或滞留,一切超出费用由旅客自理”“因国家政策性调价、罢工、交通延阻、天气变化、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的损失及需额外增加的费用由客人自行承担”等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五:旅行社租用无资质车辆

2024年4月8日,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泉州市交通运输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泉州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泉州独立团5日游”旅游团队档案进行检查,发现该旅行社作为地接社受组团社的委托,为“泉州独立团5日游”的10名游客提供旅游接待服务。该旅行社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黄某某租用旅游车辆为该团的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其中两辆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该旅行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12000元。

案例六:导游私自承揽业务

2024年1月15日,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处理一起游客投诉中,发现导游廖某某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私自承揽业务,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违法所得共计400元。廖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泉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廖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暂扣导游证5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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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五一”文旅市场 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开启

泉州晚报社·泉州通客户端4月24日讯(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杜婉琼 通讯员 许培吟 文/图)近日,记者从鲤城区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文旅消费环境,“五一”期间,古城节日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将再度开启,节假日期间全程开放,为节日市场秩序和游客消费权益保驾护航,确保市民游客畅享愉快的古城之旅。

据介绍,该服务点依托鲤中市场监管所(西街373号11栋)而设,全面整合古城4个市场监管所优质资源,提供咨询服务、投诉受理、纠纷调解等服务,确保“投诉不出景区”“投诉不出商圈”,进一步提高消费维权质效、激发消费活力。

12315指引牌设在西街、中山路等人流密集区域,方便消费者寻找服务点。

“春节期间,我们也启用了该服务点,共受理消费咨询、投诉举报约100件,大幅提升了消费者满意度。”鲤中市场监管所相关负责人杨进荣告诉记者,“五一”期间,市民游客若遇到消费纠纷或权益受损等情况,可直接前往古城节日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咨询、投诉或举报,服务点会第一时间处理,确保消费者的问题及时解决。

除了开设服务点,连日来,鲤城区市场监管局还联合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全面开展节前检查,深入中山中路、西街、钟楼片区等餐饮、购物消费场所,对后厨环境卫生、“三防”设施、餐饮具消毒设施、进货票据等情况逐一检查,严厉打击无照经营、价格欺诈、虚假广告、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同时,向市民游客宣传消费维权知识,提醒大家在消费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凭证,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维权。截至目前,已经检查400多户次。

“节日期间,我们还会组织执法人员分时段加强对西街、中山路等重点景区、重点街区的巡查工作,监督商家合法合规经营,为市民游客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鲤城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将持续开展文旅市场秩序整治,加大监管力度,营造健康有序的文旅市场环境。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游客,在享受节日氛围的同时,理性消费、文明消费,共同维护和谐良好的文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