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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淄博启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 7月1日前部分单位需完成首次备案

时间:2025-04-09 11:18:00

大众网记者 许炳棋 淄博报道

4月9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淄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一级高级警长郑建波向社会介绍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情况。

即日起实施 提升城市安全管理水平

自2025年4月1日起《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根据《条例》第14条规定,淄博市公安局从即日起全面启动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旨在通过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提升城市安全水平,保障市民隐私与信息安全。

近年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重复建设、非法乱建及视频图像信息被随意收集、泄露、滥用等问题时有发生,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安全甚至国家安全都造成侵害。

《条例》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行政法规。此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提升城市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市民合法权益、构建平安淄博的关键一步。《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共安全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技术手段更好地服务社会、造福人民。

有规可循 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

根据《条例》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有了明确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共场所、重点行业和重要设施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在建设要求方面,系统建设需符合国家标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严格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安装监控设备。

信息管理也得到强化,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特殊情形可延长。严格限制信息调取权限,防止数据滥用。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泄露、传播或买卖视频图像信息。公民有权要求删除非因公共安全需要采集的个人影像。

对于违规安装、滥用监控数据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第14条规定办理备案的,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有序推进 相关经营管理单位7月1日前需完成首次备案

备案主要是为加强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仅要求报备基本信息,没有事前审核要件,不与系统检验、验收等挂钩,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属于行政审批。

此次备案主要是依据《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公共场所,也就是人员聚集场所、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服务区等,这些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场所单位,应当依据第14条第1款规定,在2025年7月1日前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完成首次备案。

经营管理单位法人或经办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备案:线上备案,主要是通过登录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psvs.mps.gov.cn),首页可下载《备案填报须知》、《线上线下备案材料模版》,对备案工作起到了指引作用,如遇问题,可以自行查看。线下备案,需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所在辖区的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或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理。

为方便公众咨询和高效完成备案,淄博市11个公安分县局已于今年4月3日发布《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设立咨询与备案窗口107个,市民朋友可通过所在区县发布的备案公告,查询服务地址和电话,进行备案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