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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抵押必须登记

时间:2025-01-12 22:52: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规,以下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才能设立抵押权:

1.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

2.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3. 以海域使用权抵押的;

4.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

5.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6. 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

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具体的登记部门根据抵押物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