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创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税收减免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限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个体经营税收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税收优惠: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
创业补贴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退伍军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金额由各地政府确定。
退役军人首次返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于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就业的,还会按照每人2000-3000元再给予一次性补助。
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低息政策。
教育培训
各地政府和相关机构开设专门的创业培训课程,涵盖市场调研、业务规划、财务管理等内容,帮助退伍军人获得实用的创业知识和技能。
实习和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对退伍军人创业给予支持,包括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一些企业和组织主动为退伍军人提供实习岗位或合作机会。
其他支持
对于在农村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退役军人,部分地区会给予专项补贴。
针对生活困难但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一些地区设有特殊补贴,审核通过后可获得一笔启动资金。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降低退伍军人的创业门槛和成本,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创业活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建议退伍军人充分利用这些政策,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创业方向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