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什么
时间:2025-01-11 21:13:21
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混淆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销售或购买商品时,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也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
虚假宣传行为
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
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
低价倾销行为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以有奖销售的手段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对消费者的不公平行为
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价格欺诈行为
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
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
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以上行为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