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绿化触犯什么条列
破坏绿化触犯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
《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擅自砍伐、挖掘、损毁树木。
第五十四条: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 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攀折、刻划树木,擅自采摘花果,践踏地被植物、剥损树皮、破坏植物根系等;
(二) 在树上张贴广告、悬挂广告牌等物品,在绿篱上晾晒衣物和其他物品;
(三) 擅自在城市绿地内铺设硬化地面;
(四) 在城市绿地内挖沙取土、打砖、种菜、用火,倾倒污水、垃圾、渣土等;
(五) 损坏树木支架、护栏、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设施等;
(六) 其他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 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 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五) 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根据上述法规,破坏绿化行为可能触犯以下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害、罚款、赔偿损失等。
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刑事责任: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在具体行为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城市绿化,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