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法案例】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一定不合法吗?

民间借贷中,利滚利即复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在传统观念中,人们通常认为利滚利就是高利贷,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利滚利一定违法吗?
基本案情
2022年,张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15%,借款期限1年。2023年,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还本付息。双方重新签订借条,将张某拖欠的1.5万元利息计入本金,约定年利率仍为15%,借款期限1年。2024年,还款期限届至,李某再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偿还本息共计13.225万元(本金11.5万元,以1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一年利息1.725万元 )。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即法律对“利滚利”情形进行了双重限制。在民间借贷中,利息可以计入本金,但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关键条件。其一,借贷双方必须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且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其二,前期利息的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对复利的计算,一方面,重新计算利息时,适用的利率上限是新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另一方面,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总和,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总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整个借款期限指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该案中,张某向李某借款后经过结算重新出具借条,在借条中计算了复利,应受到上述规定的约束。按照前期利率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对超出部分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予以计息。原借款利率15%超过合同成立时LPR(3.7%)四倍(14.8%),本息应为11.48万元。2023年,新的借款合同成立时,新借条利率15%超过LPR(3.65%)四倍(14.6%),本息应为13.156万元。
以初始本金10万元按14.8%利率计算两年本息上限为12.96万元。李某主张的13.225万元及合规计算的13.156万元均超出上限,张某应支付李某的本息和应为12.96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应偿还李某借款本息12.96万元。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领域,对于“利滚利”这种情况,法律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既不是完全禁止,也并非完全放开,而是有限度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民间借贷复利的保护限度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复利的保护应受到双重利率标准的限制。
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有着充分的考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资金具有时间价值,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将利息计入本金的约定,本质上是对资金使用成本和收益的市场化调节,契合契约自由的精神。允许利息计入本金,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当事人意愿的体现。但如果不对复利进行限制,任由利息不断“利滚利”,借款人的债务将会迅速累积,很可能陷入无力偿还的困境,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设置利率和总额上限,既能保障出借人的合理收益,又能避免借款人承受过重的债务压力,维护公平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环境。
(大众新闻记者 孟令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