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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名录,看官方对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怎么说

时间:2024-07-30 12:17:40

我国特殊工种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工人进行劳动保护。具体保护的措施,既包括在职时领取特岗津贴、发放劳保物品、定期体检疗养等方面,也包括办理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目前仍然沿用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可以提前5年办理提前退休。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生产力落后、保障渠道单一的情况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职工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目前执行的特殊工种名录,大多数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种名称、制订具体标准,报原劳动部审批公布的。在管理上,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劳动用工计划招录使用,需在劳动部门审批备案,并在职工档案中明确记载其从事工种名称和工作时间,作为今后审批提前退休的事实依据。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起,我国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国家不再实行计划生产,企业自主经营、自主招工,同时由于企业行业主管部门都已弱化甚至消失,致使特殊工种名录长期没有得到更新。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产业链延伸和工艺不断更新,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发生相应的变化,原有大部分有毒有害特殊工种性质已发生改变,同时又产生了一些新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岗位。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职工的劳动保护,应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鼓励企业加大投入,改善用工环境,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同时企业还有必要对职工予以适当的事后补偿。但是,由于原有劳动保护措施迟滞未改,加之企业已实行收入自主分配,一些地方仍然执行二三十年前的特岗津贴标准,远远起不到对特殊工种岗位职工事后补偿作用,很多企业没有真正落实定期轮岗、体检疗养等措施。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为此,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职业病防治实际,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5年修订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对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工的养老保障从企业负责发放退休费,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相应发生变化。对职工个人来说,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与在职时缴费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相关,提前退休将直接降低职工的养老待遇。近年来一些企业多次发生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后,因养老待遇偏低而强烈要求纠正的群访事件。对养老保险制度而言,提前退休造成了减收增支,加大了基金支付压力,特别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提前退休进一步降低了人口抚养比,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提前退休将企业责任转嫁到养老保险基金,对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职工也是不公平的。为此,人社部于2018年下发了通知,明确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全程掌握企业特殊工种用工情况,同时对职工实行权益告知制度,增强他们继续参保缴费的主动性,使职工退休后能拿到更高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