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识 > 

如何认定呆坏账

时间:2024-12-29 19:19:14

呆坏账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标准:

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或关闭

如果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且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在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以认定为呆账。

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

如果借款人死亡,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金融企业在清偿其财产或遗产,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以认定为呆账。

借款人遭遇重大灾难或事故

如果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巨大损失且无法获得保险补偿,或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在清偿其财产并对担保人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以认定为呆账。

借款人或担保人停止经营

如果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在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以认定为呆账。

借款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

如果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在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可以认定为呆账。

对外投资无法收回

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如果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在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也可以认定为呆账。

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

金融企业通过市场手段如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

逾期应收款项

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如果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款项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可以认定为坏账损失。

境外债务人情况

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如果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并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也可以认定为坏账损失。

以上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金融机构在认定呆坏账时需要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并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