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作为证据
时间:2025-01-12 18:34:21
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物证:
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的内容表达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行为的书面材料。
证人证言:
证人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鉴定意见:
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记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的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转化的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所有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