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权利有什么限制
行使权利时存在以下限制: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体现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即权利主体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行为不能依权利人意思发生法律效果。
不得违反民事权利本身所固有的性质:
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其固有的性质,不得损害其他权利或公共利益。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这是宪法上的重要规定,旨在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权利行使的方式、限度、目的和程序要合法:
行使法律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行使方式、限度、目的和程序。这确保了权利行使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合理使用:
在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体现了对著作权人权利的限制,同时保障了公众对知识的合理利用。
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是指不需经作者同意,只需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这通常包括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两种情况,是著作权法中另一种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的方式。
著作权的穷竭:
著作权的穷竭是指著作权人同意将作品的印刷品投放本国市场后,对其作品的分销就不能予以控制和干涉。这表明著作权人的销售专有权只能行使一次。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凡被认为有意欺骗公众、违背法律原则、低级下流、蔑视法律或宗教、诽谤他人等作品不得享有著作权保护。这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除斥时期、权力滥用和权利失效:
形成权的行使受到除斥时期、权力滥用和权利失效的限制。除斥时期是法律对形成权设定的一段时间限制,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形成权消灭。权力滥用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可能构成权利滥用。权利失效是指形成权原则上不得附期限与条件,否则可能使相对人处于不利地位。
综上所述,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并且要遵循权利行使的方式、限度、目的和程序。此外,著作权等特定领域的权利行使还受到合理使用、使用许可、著作权穷竭和公共秩序保留等限制。形成权的行使则受到除斥时期、权力滥用和权利失效等特定限制。